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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基本经验 做好新时期宗教工作

        稿件来源: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 发布时间:2011-03-30 10:57:00 阅读: 次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的宗教工作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也经历了曲折的历程,成绩是主流,但也存在一定的失误。纵观党的宗教工作发展历程,大体经历了这样4个阶段。

          >>新中国成立到上世纪50年代中期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1949年至1957年)。

          新中国的成立,特别是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使我国的经济体制、政治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革,我国宗教和宗教问题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地位与属性发生了全面而深刻的变化。在这一时期内,党和国家运用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的基本观点,从这一时期的实际出发,观察我国的宗教和宗教问题,开展宗教工作,对宗教领域的问题,特别是少数民族宗教坚持慎重、严谨和科学的态度,宗教工作取得巨大的成绩。

          >>从“大跃进”到“文革”开始前(1958年至1966年)。

          上世纪50年代中期社会主义革命成功后,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但是,在宗教领域特别是少数民族宗教领域,宗教与旧有的剥削制度结合产生剥削和压迫的事实依然存在,如经济上的义工、摊派等超经济剥削,政治上的人身控制,生活事务中的“放口话”(神职人员的认可和允许)等。在这一时期内,党领导人民顺应我国社会的发展大势,适时进行了宗教内部制度民主改革(主要是对伊斯兰教和藏传佛教中存在的封建性制度进行改革),这是党和政府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最初实践。在这一改革过程中发生了一些偏差和失误,如一些宗教物质文化遗产被破坏,一些宗教神职人员受到不公正的待遇等,在少数民族地区群众中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客观上使信教群众对党的宗教政策出现了认识偏差。总体来看,这一时期进行的少数民族宗教制度民主改革,是社会变革对宗教发展提出的必然要求,改革使宗教内部封建管理制度被废除,宗教真正与政治剥离开来,利用宗教干涉国家行政、司法和教育,以及利用宗教大量敛取信教群众钱财、干涉信教群众生产生活自主权利的情况基本被消除了。改革是成功的,成绩是第一位的。

          >>“文革”时期(1966年至1976年)。

          这一时期,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被废弃,人为地消灭宗教。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少数民族某些带有宗教色彩的传统风俗习惯被当做“四旧”和封建迷信而加以禁止,党和政府正常的宗教工作无法开展。这种违背宗教发展规律的做法,对宗教工作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消灭”宗教的做法客观上使事实存在的宗教表面上“消失”了,使客观存在的宗教问题形式上“解决”了,但却使宗教和宗教问题“深埋地下”,改革开放后一度反弹出现的宗教过热现象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改革开放新时期(1978年至今)。

          “文革”结束后,宗教工作的中心任务迫切地表现为尽快恢复、宣传、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这一时期,随着拨乱反正的推进,民族和宗教领域的冤假错案得到平反,宗教活动场所获准开放,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得以正常开展,宗教界上层人士、宗教职业者得到妥善安置,爱国统一战线得到恢复、巩固和壮大,培养年轻一代爱国宗教神职人员以及推动宗教工作法制化、社会化被提上议事日程。宗教工作逐步走上正轨,我国的宗教工作进入了一个恢复、发展的历史新时期。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围绕不同历史时期的中心工作看待宗教问题、开展宗教工作,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也有沉痛的教训,积累了正反两方面的宝贵经验。新的形势,要求我们根据发展变化了的实际,科学地理解、阐释、坚持和实践这些基本经验,努力做好新时期党的宗教工作。

          >>旗帜鲜明地坚持政教分离原则。

          坚持政教分离是我国对待宗教的基本原则,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性质决定的。坚持政教分离原则的核心,就是将宗教信仰问题确实变为个人的私事。一方面,对“教”来说,任何宗教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发展和活动,不准利用宗教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任何宗教都不得干涉国家的行政、司法和教育;不允许任何宗教或教派恢复或变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剥削和宗教封建特权;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或披着宗教的外衣破坏国家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进行分裂祖国的非法活动;任何宗教和宗教团体必须高举爱国主义伟大旗帜,坚持独立自主的办教、治教、传教原则,自觉抵制任何外国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另一方面,对“政”来说,国家保护正常、合法的宗教生活,让宗教在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范围之内,按照自身的规律生存发展。坚持政教分离原则,是开展宗教工作的基本前提,也是宗教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

          >>全面、准确地理解、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党基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客观看待宗教、正确解决宗教问题的一贯政策,对于维护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权益、团结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共同奋斗具有重大意义。当前,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关键要把握好“全面”与“准确”。一方面,保障公民有信教的自由,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不歧视有宗教信仰的公民。另一方面,保障公民有不信教的自由,尊重公民的不信教现状。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没有孰轻孰重之分,信教者和不信教者之间只是信仰状况不同,作为公民,在权利和义务方面是平等的。尤其是在内地不信教群众相对集中的地方,更要注意尊重和保护信教群众的权利;在边疆信教群众相对集中的地方,更要注意尊重和保护不信教群众的权利。另外,要注意克服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中的一些倾向性认识,即不能以信仰状况来判断普通群众的思想状况。不能说信仰宗教的人思想就先进,不信仰宗教的人思想就落后;也不能说信仰宗教的人思想就落后,不信仰宗教的人思想就先进。党的全部宗教工作证明,当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了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时,则民族团结、宗教和顺、社会和谐。反之,必然会造成策略上的失误,损害我们的事业。

          >>牢固树立信教群众是劳动人民一部分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建立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在我国,有系统宗教信仰体系的群众,绝对人数庞大,特别是少数民族,基本上全民信仰一种宗教,信仰十分虔诚,宗教生活是他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再算上有民间信仰和朴素宗教情结的群众(如相信有神灵存在,逢庙拜庙、逢观拜观,信仰繁杂多样),那信教人数就更多了。我国宗教的实际情况,决定了信仰宗教的公民,既是宗教信众,又是基本群众;既有思想信仰上唯心的一面,又有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一面;既是在精神生活方面具有宗教情节的个体,又是现实生活中实实在在的劳动者。这些都决定了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两者利益的实现都有赖于国家整体利益的发展。因此,在对待信教群众方面,必须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原则,努力发挥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团结一致共同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切实加强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

          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宗教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就是要把宗教活动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就是为了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保障广大信教群众的切身利益。我国《宪法》、《民法》、《义务教育法》、《选举法》、《刑法》、《兵役法》等法律,都对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信教公民的平等权利作了具体规定。另外,我国还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宗教社会团体登记实施办法》、《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规范宗教活动、管理宗教事务的基本准则,任何宗教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应自觉接受法律法规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特别是不能曲解政教分离原则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以此摆脱、逃避甚至抵触国家依法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宗教工作的实践证明,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真正保证公民享有信教自由这一基本人权的有力举措。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循序渐进地实现相适应。

          上世纪50年代,党和政府团结带领广大信教群众,在宗教特别是少数民族宗教中废除了封建压迫剥削制度,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相适应取得了历史性跨越,为新时期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打下了坚实基础。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是引导宗教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及其要求,逐步剔除自身中不利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消极因素,发扬宗教教义和宗教伦理中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相一致的积极因素。世界观的差异,决定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一项比较艰巨的工作,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在宗教政策的正确指引下、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逐步实现。因此,现实中应注意克服两个方面的认识和倾向。一方面,这个相适应,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而不是互相适应,更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与宗教相适应。另一方面,我们只能是积极引导宗教不断实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至于如何适应、哪些方面能适应、适应到何种程度,则需要宗教界自身作出努力,我们切不可越俎代庖。

          >>坚持辩证法,严格区分、解决宗教领域中不同性质的矛盾。

          解决宗教领域中的矛盾,首先要严格区分矛盾的性质,这是做好宗教工作的关键。新时期宗教领域出现的问题,大部分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解决这类矛盾要始终坚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立足于正面教育,多做疏导劝诫工作,依法依规予以解决。要避免使用简单粗暴的行政命令手段,特别是用处理敌我矛盾的方法去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恶化,被坏人利用。对于披着宗教外衣从事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颠覆社会主义制度、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本质上属于敌我矛盾,我们同他们的斗争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事物的发展往往是复杂的,宗教领域出现的人民内部矛盾,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出现或多或少的对抗,或者形势迅速恶化转变了矛盾性质。因此,解决宗教领域出现的矛盾,要做好预见性的工作,对于苗头性的问题,一经发现就要及时就地解决,防止小事化大。总之,解决宗教领域出现的问题,要讲求策略,坚持辩证法,用好法律和教育两种手法,既要坚决果断,又要小心谨慎;既要举重若轻,又不能麻痹大意;既不能神经过敏,更不能神经衰弱;既不能上纲上线,又不能大而化之。总之,要做到坚持原则性、把握准确定性,及时解决。

          >>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做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宗教问题作为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决定了宗教工作离不开党的领导,做好宗教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宗教工作一条最重要的经验,也是一个基本原则,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党和国家坚持政教分离原则、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绝不等同于让宗教问题自由发展,党和国家必须通过依法对宗教事务的管理、通过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来取得和掌握解决宗教问题的领导权和主导权。全部宗教工作的实践证明,只有坚持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才能贯彻落实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才能切实保障好我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才能维护实现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作者:马守途 陈文新,中央民族大学民族政治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的宗教工作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也经历了曲折的历程,成绩是主流,但也存在一定的失误。纵观党的宗教工作发展历程,大体经历了这样4个阶段。

          >>新中国成立到上世纪50年代中期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1949年至1957年)。

          新中国的成立,特别是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使我国的经济体制、政治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革,我国宗教和宗教问题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地位与属性发生了全面而深刻的变化。在这一时期内,党和国家运用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的基本观点,从这一时期的实际出发,观察我国的宗教和宗教问题,开展宗教工作,对宗教领域的问题,特别是少数民族宗教坚持慎重、严谨和科学的态度,宗教工作取得巨大的成绩。

          >>从“大跃进”到“文革”开始前(1958年至1966年)。

          上世纪50年代中期社会主义革命成功后,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但是,在宗教领域特别是少数民族宗教领域,宗教与旧有的剥削制度结合产生剥削和压迫的事实依然存在,如经济上的义工、摊派等超经济剥削,政治上的人身控制,生活事务中的“放口话”(神职人员的认可和允许)等。在这一时期内,党领导人民顺应我国社会的发展大势,适时进行了宗教内部制度民主改革(主要是对伊斯兰教和藏传佛教中存在的封建性制度进行改革),这是党和政府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最初实践。在这一改革过程中发生了一些偏差和失误,如一些宗教物质文化遗产被破坏,一些宗教神职人员受到不公正的待遇等,在少数民族地区群众中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客观上使信教群众对党的宗教政策出现了认识偏差。总体来看,这一时期进行的少数民族宗教制度民主改革,是社会变革对宗教发展提出的必然要求,改革使宗教内部封建管理制度被废除,宗教真正与政治剥离开来,利用宗教干涉国家行政、司法和教育,以及利用宗教大量敛取信教群众钱财、干涉信教群众生产生活自主权利的情况基本被消除了。改革是成功的,成绩是第一位的。

          >>“文革”时期(1966年至1976年)。

          这一时期,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被废弃,人为地消灭宗教。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少数民族某些带有宗教色彩的传统风俗习惯被当做“四旧”和封建迷信而加以禁止,党和政府正常的宗教工作无法开展。这种违背宗教发展规律的做法,对宗教工作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消灭”宗教的做法客观上使事实存在的宗教表面上“消失”了,使客观存在的宗教问题形式上“解决”了,但却使宗教和宗教问题“深埋地下”,改革开放后一度反弹出现的宗教过热现象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改革开放新时期(1978年至今)。

          “文革”结束后,宗教工作的中心任务迫切地表现为尽快恢复、宣传、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这一时期,随着拨乱反正的推进,民族和宗教领域的冤假错案得到平反,宗教活动场所获准开放,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得以正常开展,宗教界上层人士、宗教职业者得到妥善安置,爱国统一战线得到恢复、巩固和壮大,培养年轻一代爱国宗教神职人员以及推动宗教工作法制化、社会化被提上议事日程。宗教工作逐步走上正轨,我国的宗教工作进入了一个恢复、发展的历史新时期。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围绕不同历史时期的中心工作看待宗教问题、开展宗教工作,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也有沉痛的教训,积累了正反两方面的宝贵经验。新的形势,要求我们根据发展变化了的实际,科学地理解、阐释、坚持和实践这些基本经验,努力做好新时期党的宗教工作。

          >>旗帜鲜明地坚持政教分离原则。

          坚持政教分离是我国对待宗教的基本原则,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性质决定的。坚持政教分离原则的核心,就是将宗教信仰问题确实变为个人的私事。一方面,对“教”来说,任何宗教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发展和活动,不准利用宗教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任何宗教都不得干涉国家的行政、司法和教育;不允许任何宗教或教派恢复或变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剥削和宗教封建特权;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或披着宗教的外衣破坏国家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进行分裂祖国的非法活动;任何宗教和宗教团体必须高举爱国主义伟大旗帜,坚持独立自主的办教、治教、传教原则,自觉抵制任何外国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另一方面,对“政”来说,国家保护正常、合法的宗教生活,让宗教在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范围之内,按照自身的规律生存发展。坚持政教分离原则,是开展宗教工作的基本前提,也是宗教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

          >>全面、准确地理解、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党基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客观看待宗教、正确解决宗教问题的一贯政策,对于维护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权益、团结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共同奋斗具有重大意义。当前,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关键要把握好“全面”与“准确”。一方面,保障公民有信教的自由,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不歧视有宗教信仰的公民。另一方面,保障公民有不信教的自由,尊重公民的不信教现状。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没有孰轻孰重之分,信教者和不信教者之间只是信仰状况不同,作为公民,在权利和义务方面是平等的。尤其是在内地不信教群众相对集中的地方,更要注意尊重和保护信教群众的权利;在边疆信教群众相对集中的地方,更要注意尊重和保护不信教群众的权利。另外,要注意克服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中的一些倾向性认识,即不能以信仰状况来判断普通群众的思想状况。不能说信仰宗教的人思想就先进,不信仰宗教的人思想就落后;也不能说信仰宗教的人思想就落后,不信仰宗教的人思想就先进。党的全部宗教工作证明,当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了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时,则民族团结、宗教和顺、社会和谐。反之,必然会造成策略上的失误,损害我们的事业。

          >>牢固树立信教群众是劳动人民一部分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建立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在我国,有系统宗教信仰体系的群众,绝对人数庞大,特别是少数民族,基本上全民信仰一种宗教,信仰十分虔诚,宗教生活是他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再算上有民间信仰和朴素宗教情结的群众(如相信有神灵存在,逢庙拜庙、逢观拜观,信仰繁杂多样),那信教人数就更多了。我国宗教的实际情况,决定了信仰宗教的公民,既是宗教信众,又是基本群众;既有思想信仰上唯心的一面,又有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一面;既是在精神生活方面具有宗教情节的个体,又是现实生活中实实在在的劳动者。这些都决定了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两者利益的实现都有赖于国家整体利益的发展。因此,在对待信教群众方面,必须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原则,努力发挥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团结一致共同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切实加强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

          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宗教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就是要把宗教活动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就是为了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保障广大信教群众的切身利益。我国《宪法》、《民法》、《义务教育法》、《选举法》、《刑法》、《兵役法》等法律,都对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信教公民的平等权利作了具体规定。另外,我国还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宗教社会团体登记实施办法》、《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规范宗教活动、管理宗教事务的基本准则,任何宗教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应自觉接受法律法规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特别是不能曲解政教分离原则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以此摆脱、逃避甚至抵触国家依法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宗教工作的实践证明,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真正保证公民享有信教自由这一基本人权的有力举措。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循序渐进地实现相适应。

          上世纪50年代,党和政府团结带领广大信教群众,在宗教特别是少数民族宗教中废除了封建压迫剥削制度,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相适应取得了历史性跨越,为新时期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打下了坚实基础。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是引导宗教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及其要求,逐步剔除自身中不利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消极因素,发扬宗教教义和宗教伦理中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相一致的积极因素。世界观的差异,决定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一项比较艰巨的工作,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在宗教政策的正确指引下、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逐步实现。因此,现实中应注意克服两个方面的认识和倾向。一方面,这个相适应,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而不是互相适应,更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与宗教相适应。另一方面,我们只能是积极引导宗教不断实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至于如何适应、哪些方面能适应、适应到何种程度,则需要宗教界自身作出努力,我们切不可越俎代庖。

          >>坚持辩证法,严格区分、解决宗教领域中不同性质的矛盾。

          解决宗教领域中的矛盾,首先要严格区分矛盾的性质,这是做好宗教工作的关键。新时期宗教领域出现的问题,大部分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解决这类矛盾要始终坚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立足于正面教育,多做疏导劝诫工作,依法依规予以解决。要避免使用简单粗暴的行政命令手段,特别是用处理敌我矛盾的方法去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恶化,被坏人利用。对于披着宗教外衣从事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颠覆社会主义制度、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本质上属于敌我矛盾,我们同他们的斗争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事物的发展往往是复杂的,宗教领域出现的人民内部矛盾,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出现或多或少的对抗,或者形势迅速恶化转变了矛盾性质。因此,解决宗教领域出现的矛盾,要做好预见性的工作,对于苗头性的问题,一经发现就要及时就地解决,防止小事化大。总之,解决宗教领域出现的问题,要讲求策略,坚持辩证法,用好法律和教育两种手法,既要坚决果断,又要小心谨慎;既要举重若轻,又不能麻痹大意;既不能神经过敏,更不能神经衰弱;既不能上纲上线,又不能大而化之。总之,要做到坚持原则性、把握准确定性,及时解决。

          >>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做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宗教问题作为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决定了宗教工作离不开党的领导,做好宗教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宗教工作一条最重要的经验,也是一个基本原则,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党和国家坚持政教分离原则、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绝不等同于让宗教问题自由发展,党和国家必须通过依法对宗教事务的管理、通过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来取得和掌握解决宗教问题的领导权和主导权。全部宗教工作的实践证明,只有坚持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才能贯彻落实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才能切实保障好我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才能维护实现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作者:马守途 陈文新,中央民族大学民族政治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中共mobile365官网是多少_约彩365官方网站下载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市委统战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