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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台事务知识

        稿件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0-01-01 01:12:00 阅读: 次

        一、大陆居民赴台事务须知

        (一)因公赴台

        赴台交流需经过立项、报批两个程序。

        立项

        大陆团组或个人应邀赴台进行交流,须在收到台方邀请函后,赴台前三个月,向所在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向具有立项审批权限的单位(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或省级台办)提出立项申请。

        申请立项所需材料:申请立项请示报告、台方邀请函、在台期间日程安排、台方邀请单位背景及资信情况、拟赴台人员情况等材料。

        交流项目经批准立项后,被邀请单位和个人方可回复对方接受邀请,并通知台方办理入台手续。

        报批程序

        应邀赴台的团组或个人业务主管部门收到“台湾地区旅行证”影印件后,在赴台前30天将有关材料送批准立项的部门报国台办审批。

        交流项目批准后,国台办开具“赴台批件”。

        赴台人员持国台办的批件,在批件限定的有效时间内,到户口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经授权的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公安部门所需材料:国台办开具的“赴台批件”;(团组领队附原件、其他人用复印件,每人一份);赴台人员所在单位出具介绍信;台方邀请函及“入台证”影证件;本人身份证(备复印件)、户口本(备复印件)及4张二寸免冠照片。

        通关换证事项

        赴台人员持台方入台证件副本(加盖有蓝色印章)与经港到台的往返机票,到台湾当局设在香港机场的“中华旅行社香港服务处”验证并换取正本。

        (二)因私赴台

        首先,需由台湾亲友代向台湾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准后,再在大陆办理赴台手续。

        办理赴台手续须具备下列材料:

        1)《台湾地区旅行证》影印件;(2)台湾亲属身份证复印件;(3)本人身份证、户口复印件、近期两寸免冠白底彩照4张;(4)亲属关系证明。(5)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接受、处理财产,须有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继承权利的有关证明;办理婚事,须有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处理丧事,须有相关证件或通知;前往定居,须提交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

        具备了上述材料后,申请人方可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台湾地区居民来往大陆须知

        (一)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须履行下列手续:

        1、台湾居民可以申请来大陆探亲、访友、旅游、定居、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也可以申请来大陆进行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

        2、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1)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2)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3)经由外国来大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

        3、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须履行下列手续:(1)交验表明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2)填写申请表;(3)经由其他地区、国家的,须提交途经地区、国家的再入境许可证明,但过境不需要签注的地区和国家除外;(4)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的,须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5)进行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的,须提交大陆相应机构、团体、个人的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

        对批准来大陆的台湾居民,由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受理审批签发工作新规范:

        1、台湾居民在大陆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申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以下简称来往大陆签注)或台湾居民居留签注(以下简称居留签注)。来大陆停留不超过1年(含1年)的,可根据需要申请来往大陆签注;停留1年(含1年)以上的,可申请居留签注。

        2、台湾居民临时来大陆停留1年(含1年)以下的,可根据申请人需要签发有效期为3个月或1年的一次或多次有效的来往大陆签注。

        3、居留手续和入出境手续合二为一,台湾居民凭居留签注即可入出境,无需再办理来往大陆签注。另外,台湾居民在大陆居留1年以上的,根据申请人情况签发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5年的居留签注。

        4、台湾居民来往大陆停留不超过1年,申请来往大陆签注,只需提交在大陆的住宿登记证明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台湾居民入境,须于抵达24小时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报住宿登记。

        5、台湾居民在大陆居留1年以上,申请居留签注可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居留签注。

        6、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台胞证签注申请,需询问有关情况并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1)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33mm×48mm)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2)首次申请居留签注的,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3)交验下列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7、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是:(1)在大陆投资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批准书;(2)在大陆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提交与任职、就业部门签订的聘用合同、单位公函或者就业管理部门签发的就业证;(3)在大陆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提交入学通知书或主管部门的证明;(4)在大陆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提交所在单位的证明;(5)在大陆购置房产的,提交房产证或房产证明;(6)与大陆居民结婚的,提交结婚证;(7)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或亲属中的台湾居民,提交驻华机构的照会或公函;(8)寄养在大陆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在大陆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台湾居民,提交大陆关系人出具的关系证明。寄养未成人还应提交其父母书面寄养声明、父母身份证件复印件。

        8、台湾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台湾居民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补发或者换发;(1)有效期不足半年的;(2)签注页即将用完的;(3)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的;(4)需要补发或者换发的其他情形。

        9、事先未办妥台胞证或签注,需临时来大陆的台湾居民,可在经授权的公安机关口岸上海、福州、厦门、海口、三亚等地签证部门办理台胞证、来往大陆签注。

        10、申请人均应亲自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下列情况除外:

        年满60周岁或者身患疾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办申请。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

        年龄不满18周岁或无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

        11、公安机关受理台湾居民台胞证、签注申请时,除了查验身份证件,核对申请人身份,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符合要求,检查申请表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申请表填写内容与提交材料是否一致外,会重点检查是否申报住宿登记,申报记录中的住址与申报表中在大陆住址是否一致。

        12、申请办理的时限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计算。

        台胞证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的申请,3个工作日内办结。

        签注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的申请,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涉台婚姻事务须知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应当双方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民政厅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结婚登记

        申请结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1)居民身份证;(2)居民户口簿;(3)婚姻状况证明;(4)自愿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3)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配偶声明。有效期3个月。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定居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应当提交经大陆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赴台湾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应当提交离婚证件。丧偶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证明。

        离婚登记

        申请离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1)居民身份证;(2)居民户口簿;(3)离婚协议书;(4)结婚证。申请离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3)离婚协议书;(4)结婚证。

        申请复婚的按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四、涉台遗产继承事务须知

        (一)大陆居民继承台湾居民遗产的有关规定

        1、大陆居民继承台湾居民遗产的,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3年内,大陆继承人须以书面形式向台湾“法院”表示继承;否则,逾期视为放弃继承权。

        2、关于继承人身份及继承顺序的确认。根据台湾“民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第一顺序继承人“直系血亲卑亲属”,即子女、孙子女等(包括养子女),不受辈份限制;第二顺序继承人父母;第三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包括同母异父或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第四顺序继承人祖父母。

        3、大陆居民按以下规定办理在台遗产的继承:

        1)在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委托公证书》。

        2)上述两份公证文件经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两岸交流基金会“验证”。

        3)向台湾“法院”提出“继承申请”,台湾“法院”以“民事裁定书”的形式确认大陆继承人的继承权。

        4)办理相关的免税手续。

        5)向遗产保管人提出申请领取遗产的要求;但每一继承人所能继承的遗产限额最高为200万新台币,超过部分会被台“收归国库”。

        4、申办涉台遗产公证所需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2)被继承人的户籍誊本(原件)、档案证明材料。(3)其它证明材料,如被继承人遗产情况、被继承人生前与继承人的往来信件、受托人身份及接受委托的信函等、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要提供遗嘱原件或经公证的影印件。(4)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籍证件。(5)经当地户籍管理部门及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


        (责任编辑:中共mobile365官网是多少_约彩365官方网站下载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市委统战部)